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研究拟订金融产业发展、金融服务、地方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政策和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建设,完善前海金融业整体布局,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三)统筹推进深港金融交流与合作,协调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组织交流与合作。
(四)承担金融产业的招商引资和发展促进工作,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和科技融合发展,统筹推动重大金融项目落地,促进征信服务业发展。
(五)统筹推进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
(六)负责对合作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风险防范和牵头处置工作。
(七)负责合作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审核、监管、风险防范和牵头处置工作。
(八)强化对合作区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助开展涉及监管职责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九)开展监管科技创新,加强跨境金融监管。
(十)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改革创新工作。
(十三)完成党工委、管理局(自贸片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