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总部企业奖励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用对象。其中,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前海合作区其他片区企业自2021年9月6日起适用。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申请前海合作区2021年度总部企业的,需要同步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复查合格的纳入前海合作区2022年度总部企业名录。
二、考核期间
对申报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形成的经济贡献进行考核,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三、支持措施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落户奖励)、第七条(经营团队奖励)、第八条(纳统奖励)、第九条(培育奖励),对企业进行政策支持。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实施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前海管理局将对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据,以及注册登记、股权情况等信息向有关主管部门核实。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支持协议,企业提交正确的账户确认函、收据等资料后,拨付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 |
2 | 申报承诺书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3 | 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 扫描件。2021年度已申报上传,且无更新的,无需再提供 |
4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5 |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 租赁场地 | 租赁期限覆盖2022年度至申报时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扫描件 |
2022年度至申报时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自有场地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扫描件 |
2022年度至申报时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或迁入承诺函 | 扫描件 |
使用关联方场地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扫描件 |
2022年度至申报时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或迁入承诺函 | 扫描件 |
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扫描件 |
6 | 2022年度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7 | 企业信息查询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8 | 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扫描件 |
9 |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 扫描件 |
10 | 最新完整版企业信用报告(备注:登陆深圳信用网下载) | 扫描件 |
11 |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二项材料之一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2022年度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 扫描件 |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12 | 其他有关材料。企业如需合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一级、二级子公司的数据申报,需提供子公司的以上相关申报材料以及合并子公司申报的情况说明。 | 扫描件 |
(二)总部企业认定或年度复查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的总部企业认定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认定条款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第五条 | 依据第五条第(一)款申报 | 1.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非金融业)报送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年报)表或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深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金融业)报送的深圳市金融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可附加提供统计局出具的纳统证明,均须体现2022年报中企业基本信息及营业收入/产值规模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二)款申报 | 1.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扫描件 |
2.企业或其控股母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3.控股母公司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非金融业)报送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年报)表或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深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金融业)报送的深圳市金融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可附加提供统计局出具的纳统证明,均须体现2022年报中企业基本信息及营业收入/产值规模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三)款申报 | 世界500强母公司的美国《财富》榜单信息截图(2022年度)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四)款申报 | 1.上市公司证明材料(境外上市的提供境外上市资格中文翻译材料 | 扫描件 |
2.境外上市的,提供与申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系或协议控制文件,包括上市公司申报时的股权架构图(需中文翻译件)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五)款申报 | 入选2022年度“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证明文件或批文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六)款申报 | 1.最新一期股权融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 扫描件 |
2.权威第三方机构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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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比公司的说明文件,说明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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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部股权融资情况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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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五条第(七)款申报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许可证(有效期需覆盖2022年度至申报当月) | 扫描件 |
(三)总部企业奖励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的奖励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奖励条款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第六条 | 依据第五条第(二)款申报 | 1.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企业或控股其控股母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3.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 |
依据第五条第(三)款申报 | 1.世界500强母公司的美国《财富》榜单信息截图(2022年度) | 扫描件 |
2.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 | 扫描件 |
3.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四)款申报 | 1.上市公司证明材料(境外上市的提供境外上市资格中文翻译材料。 | 扫描件 |
2.境外上市的,提供与申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系及协议控制文件 |
3.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五)款申报 | 1.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入选“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证明文件或批文 |
3.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扫描件 |
依据第五条第(六)款申报 | 1.最新一期股权融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权威第三方机构评审报告 |
3.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4.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依据第五条第(七)款申报 |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有效期需覆盖2022年度至申报当月)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企业最新验资报告 |
第七条 | 1.2022年度审计报告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团队奖励分配方案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3.核心团队成员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境外雇主派遣) (备注: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有效期1年以上,合同期限需覆盖2022年到申报时) | 扫描件 |
4.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2022年度至申报上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备注: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 扫描件 |
5.企业如合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子公司的数据申报,需提供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备注:体现利润总额指标) | 扫描件 |
第八条 | 1.2022年、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备注:体现营业收入指标) |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需提交) |
2.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非金融业)报送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年报)表或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深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金融业)报送的深圳市金融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均须体现2021和2022年报中企业基本信息及营业收入/产值规模。 |
第九条 | 美国《财富》榜单信息截图(2022年度) | 扫描件 |
(四)材料提交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所有涉及外文的材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充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119;平台技术问题咨询:13128258080;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
附件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模板).doc
附件2.总部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模板).docx
附件3.申报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4.信息查询授权书(模板).docx
附件5.团队奖励具体分配方案(模板).docx
附件6.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12号).pdf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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