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0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