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商标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为帮助商标申请人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规则及程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正确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本指引所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旨在解决商标申请权不确定的问题,同时,为使申请人对可注册性有合理预期,在此阶段对商标申请进行预先审查。
为充分平衡“以注册为主、使用为补充原则”“申请主体意思自治”及“效率兼顾”等因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采取阶梯式审查模式。
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第一阶段:补送使用证据阶段
第一阶段为补送使用证据阶段。该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判断在先使用情况,能够证明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各方申请人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程序。
对同日申请商标,商标审查部门会同步审查和签出,同一天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仅一方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真实有效使用证据的,实际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未使用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各方申请人均在期限内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且使用日期不同的,使用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使用在后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在补送使用证据阶段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其中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其他各方申请人的申请已无冲突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不再通知申请人另行协商。
(二)第二阶段:协商阶段
第二阶段为协商阶段。各方申请人均未在先使用或者无法确定在先使用情况,但通过自行协商能够确定商标申请人的,协商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
各方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协商商标申请权的归属,并报送书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各方申请人在期限内协商一致并报送书面协议的,协议内容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或者准予撤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三)第三阶段:抽签阶段
第三阶段为抽签阶段。对于各方申请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进入抽签阶段,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商标申请权。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明确的抽签方式、时间、地点参加线上或者线下抽签。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仅有一方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该方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依据抽签结果,中签者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均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前,因同日申请商标转让至同一主体名下、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删减商品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流程终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未参加抽签,即使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仍视为放弃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商标抽签后应按抽签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例外情形
(一)具体例外情形
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中,原则上应先确定商标申请权的归属,待商标申请权归属确定后再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存在稳定的在先注册商标
同日申请一方及同日申请各方以外的他人在冲突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相同商标,且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时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未处于注销、撤销、无效宣告程序中。这种情形下将直接引证在先注册商标对同日申请商标予以部分或者全部驳回。
2.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驳回。
3.违反商标法第四条
同日注册申请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
4.其他确需直接驳回的
(二)具体例外情形举例
1.“雷神山”商标抢注案
多家企业和个人抢注“雷神山”“雷神山医院”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
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雷神山医院以外的申请人将 “雷神山”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该系列同日申请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2.“冰墩墩”商标抢注案
深圳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因
抢注“冰墩墩”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第3类全部商品类别上在先申请注 册了“冰墩墩”商标。该组同日注册申请有稳定的在先权利,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3.恶意制造“摩飞”相关同日商标案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避免人为地制造同日申请商标,对于此类故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除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外,若存在扰乱商标注册或者管理秩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信用惩戒。
山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了“摩飞”“MORPHY RICHARDS”和“摩飞电器”等 86 件同日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一方申请人为另一方申请人股东,申请双方存在关联 关系。且上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大部分被同日申请的一方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双方在对在先的“摩飞”“MORPHY”等商标提出撤销等申请后,又提出大量与之相同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其申请均构成恶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4.代理机构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案
商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中不得与其主要从业人员或者控制的其他实体人为制造同日申请商标。如发现存在故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可能的,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驳回风险,引导申请人通过提交暂缓审查申请或者其他合规方式申请注册。
张某作为长沙某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日又以自然人身份累计申请了多件商标,与多个不同的申请人构成了45组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在全部45组同日申请中,有33组同日申请的另一方申请人委托了张某所在的代理机构代理。上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被该长沙商标代理机构的控股公司或者由该长沙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申请的情形。
张某与其所在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人共同提出大量同日申 请,构成恶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四、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应当在答复过程中按照通知书所载要求进行规范回文、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供的协商文件应符合协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伪造或者经篡改的文件材料。
(二)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
1.商标使用的概念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主要指将相关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应当符合真实、公开、合法等要件,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
2.对使用证据的总体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提交虚假证据,证据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3.对使用证据形成时间、使用类别和标样的要求
申请人所提交使用证据的形成时间,应限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能够证明,其在先使用的类别应与同日申请商标指定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能证明是对同日申请商标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同日申请商标需要具备同一性。
4.对使用证据中使用人的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人为商标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证据。
5.对使用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证据补送。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使用证据的提交。报送使用证据时应将使用证据材料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原件一并交回。
(三)关于协商
1.对协商协议的总体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协商协议需清晰记载商标申请号、商标名称、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必要的商标信息。各方申请人应当 在协商协议中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协商协议签订日期。
2.对协商协议实质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协商协议中需要明确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中的申请权属于某一方申请人,且不应造成权利冲突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等情形。商标共存协议不属于协商协议。
3.对协商协议提交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商标协商协议。报送书面协商协议时应将书面协议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原件一并交回。
(四)关于抽签
1.对抽签程序的总体要求
各方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内容,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对抽签主体的限制
参加抽签的主体为接受商标申请人委托的代表人或者代理机构的,不得同时接受两方及以上申请人的委托。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组的双方(或者多方)申请人参加抽签。
(五)商标注册申请人应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环节多、流程长,实务中,常出现因申请人被动答复延缓审查进度的情形。在各阶段通知书送达中也经常出现收寄地址不正确、寄出公文被退回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将送达方式由邮寄送达改为周期为 30 日的公告送达,且公告送达的次数越多,程序持续的时间也会越长,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运行将持续低效率运行。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收寄地址,确保联系畅通、文书送达准确无误,尽量避免因沟通不畅、送达退信等问题而导致的程序拖沓,进展缓慢。
(六)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避免与其关联主体提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客观上会延缓商标注册审查周期,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历经多个阶段,等待审查结论所需的时间受送达、回文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经营主体应科学选择商标申请及发展策略,提前合理确定商标申请主体,尽量避免出现与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提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