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确保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根据《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和《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要求,拟开展我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充电设施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二)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设施设备类型、装机功率和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时间,建设补贴标准为:
(一)2013-2015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给予财政补贴。
(二)2016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
(三)2017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四)2018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五)2019-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按照《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对于2016年及以前年度建设的充电设施,此次未申报或申报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补贴申报。
(二)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各区(新区)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核查发现未按要求接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充电场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格等限制性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指南
6.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